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兴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马池路8号(11)。
法定代表人:刘然,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明,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梓夏,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卜海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武汉兴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武仲裁字第00000096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兴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武仲裁字第00000096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李三鹏
审判员 李 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