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陶利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卜海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武仲裁字第0000012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69561.25元及利息6570.5元、仲裁费9017元,合计185148.75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2022年10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根据网络查控结果,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等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均为0元,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22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2022年12月14日,经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72号调查,被执行人并未在此经营。通过系统查询关联案件,武汉市义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已有10余件。
上述财产控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应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022年12月12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报告财产状态,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由于申请执行人在债务产生期间未采取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即便法院在执行阶段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然未实现债权;本院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武仲裁字第00000128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武仲裁字第00000128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李三鹏
审判员 李 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