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民初752号
原告:沧州市金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北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丙河,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0670169202。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元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传媒大厦610室。
法定代表人:张万成,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080677543。
被告:王成,男,汉族,1994年5月23日出生,住沧州市。
沧州市金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大元建业集团元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1日立案。沧州市金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金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1元,由原告沧州市金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 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露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