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160号
原告:向某。
被告:某某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向某与被告某某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2025年1月7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告原告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向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