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执字第0194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飞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3栋0508号。
法定代表人:卢柳根,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陈泽,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广西南宁飞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陈泽、***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763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飞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飞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飞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刘昌吴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