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飞强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飞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执299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飞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3栋0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6532007f。
法定代表人卢柳根。
被执行人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桂路36号。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8873724W。
法定代表人张功科。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飞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50000元等。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款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其财产,并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刘荣冬
审判员 陆苍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