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202执157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飞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上东国际****。
法定代表人:卢柳根
被执行人:柳州市本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住所地柳州市雅儒路******v>
法定代表人:陈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飞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本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飞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0202执15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芷宇
审 判 员 罗安长
审 判 员 招幸龙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