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91民初605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芳,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峰,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泉北大街金盾花园宿办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肖聚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大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增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丽珂
书 记 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