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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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505民初57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冀某,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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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