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1—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505民初57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冀某,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2—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