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继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5民初278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7999.39元及利息(157999.39元按1.5倍LPR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8月4日至实际还清之日);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商议:原告为温州市洞头区美的旭辉城项目进行瓷砖加工。同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价目表(磨边:2元/米,粗切:0.8元/米,修边:1.1元/米)。后双方达成非要式工程合同,确认了单价与数量(具体数量以工程实际发生为准)。2022年1月4日,原告及其工人陆续进场施工,2022年6月份,瓷砖项目完工并经被告验收。2022年1月-6月,被告在原告出具的《瓷砖签收单》签字确认。经统计:磨边44871.8米,粗切35924.1米,修边35924.1米,工程款总金额:157999.39元。原告己加工完成,但被告迟迟不予付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及赔偿逾期利息。 被告继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之间无任何直接法律关系,且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继唐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因被告继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继唐公司、***之间均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故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且本案亦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形,故本院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被告继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