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845号
申请人:上海隼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8188号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申请人上海隼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隼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4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隼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申请人上海隼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