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287号
申请人:天津市盛宝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福绣园21-1-302号。
法定代表人:**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鸿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二道交口东北侧瑞航广场4-14,17-6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三,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天津市盛宝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天津鸿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津0116民初22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鸿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504.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本案原告已撤诉,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财产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鸿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名下银行存款229,504.59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鲁林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