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盛宝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鸿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287号 申请人:天津市盛宝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福绣园21-1-302号。 法定代表人:**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鸿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二道交口东北侧瑞航广场4-14,17-6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三,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天津市盛宝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天津鸿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津0116民初22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鸿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504.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本案原告已撤诉,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财产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鸿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名下银行存款229,504.59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鲁林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