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39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联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沭河路与北京路交汇处北侧东方慧景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0313292U。
法定代表人:杨德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由发,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申请人:临沂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8060U。
法定代表人:姜开田,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联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和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40万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39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联和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经发支行账户为37×××04内存款140万元。2020年10月26日,联和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提供加盖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回单专用章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主张其已向本院交纳140万元作为等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临沂联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经发支行账户为37×××04内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