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执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
法定代表人:姜开田,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盛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名都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顾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盛唐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20)鲁1392执668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自案件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秀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