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凯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元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财保30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凯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8060U。

法定代表人:张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任,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东段南侧中元国际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6685758G。

法定代表人:郁万杰,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凯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3月15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于次日作出(2021)鲁1302财保3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中元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两笔。2021年6月18日,临沂市凯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其已撤回本案仲裁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元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元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的存款(账号为37×××42_1)、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号为81×××01)共计2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