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凯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凯旋装饰有限公司、临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556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8060U。

法定代表人:姜开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秀任,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子豪,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广州路沂州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8729667E。

法定代表人:徐德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临沂市**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