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4546号
原告:***,男,198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光亮,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姜开田,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晓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李秀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