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1944号
原告:**。
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光明街光太商城12号楼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