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培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1944号 原告:**。 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光明街光太商城12号楼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