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83民初4172号
申请人: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北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承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金康源医用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米沙子镇兰家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金康源医用器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天津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长春金康源医用器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存款24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顺利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长春金康源医用器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存款2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孙 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