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83民初4173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北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承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领,该公司管理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天津市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金康源医用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兰家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吉0183民初417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公司银行帐户(账号:×××)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春金康源医用器具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账号:×××)存款2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长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