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

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与长春金康源医用器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83民初417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北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承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领,该公司管理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金康源医用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米沙子镇兰家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与长春金康源医用器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6.00元,减半收取计2328.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720.0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孙 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