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澄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澄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3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澄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1101-67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勃。
被执行人:瀚动体育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7号院2号楼6层20607。
法定代表人:于凯。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123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澄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瀚动体育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瀚动体育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十万零四千五百七十九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瀚动体育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瀚动体育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八千四百四十六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瀚动体育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