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令自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3民初267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令自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与被告在庭外和解,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计385.5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