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108号之一
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迎门滩12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宋振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元,由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窦继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