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恵得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3672号之一
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崔家崖迎门滩12号院内三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宋振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恵得金,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甘延海,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李文环,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恵得金、甘延海、李文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恵得金、甘延海、李文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恵得金、甘延海、李文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解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菲菲
书 记 员  翟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