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执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崔家崖迎门滩**院内305。
法定代表人:陈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103民初45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因履行时间较长我院对此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103执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重喜
审判员 何建国
审判员 魏林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