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6995号
原告: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2604811L。
法定代表人:包焕忠,总经理。
被告:扬州天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振兴路**
原告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天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天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