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正和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4533号

原告: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2604811L。

法定代表人:包焕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国,淄博市临淄区齐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37239462A。

法定代表人:张英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和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小艳

书记员武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