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4533号
原告: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2604811L。
法定代表人:包焕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国,淄博市临淄区齐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37239462A。
法定代表人:张英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和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小艳
书记员武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