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异233号
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东高镇。
申请执行人: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包焕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快递单、公告报纸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鲁0305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8700元;二、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赔偿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自2016年1月1日以420783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自2017年1月1日以50087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与第一项同时付清。案件受理费47911元,由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负担。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鲁03民终65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另查明,***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记载:2021年5月28日,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协议,甲方将依据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5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656号民事判决书对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乙方。***提交的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快递单、公告报纸显示: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通知。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受让人可以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案中,山东美陵中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将本院(2018)鲁0305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6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了***,并已通知被执行人。故***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定,对其申请,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永军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郭宗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