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山东新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滕民初字第2077号
原告**,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代理人丁建军,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邱清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东,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鹏,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新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科科长,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成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洋,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滕州市。
委托代理人戚敬苹,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技术科科员。。
被告*建立,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公司)、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建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新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宏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宏泰公司的代表*建立分别于2010年4月26日、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①被告将位于滕州市府前路以北善国路以西的九州清晏市民广场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②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③工程款的计算方式为平方面积乘以单价,即地下一层(B区)按照9.5元一平方计算,(C区)按9元一平方计算。地下二层(B区、C区)按照9.5元一平方计算。④付款计算方法为初验合格付至承包总价的80%,竣工验收后付至95%,余5%作保修金。⑤保修维修期为半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已进场施工完毕。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增加、变更了部分工程也由原告施工完毕,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均以工程量签证单确认计价。原告施工的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实际投入使用并且过了保修期。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0195.85元及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新城建公司辩称,原告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新城建公司欠宏泰公司工程款,因此诉请被告新城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将工程发包给宏泰公司是按照国务院对于建设资质要求进行的,宏泰公司是有法律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的。对于宏泰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行为,被告并没有义务予以监督。因此,原告诉请证据不充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宏泰公司辩称,*建立并非宏泰公司单位职工,也不是本公司代表。原告和被告*建立建立了合同关系,被告宏泰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宏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建立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新城建公司与被告宏泰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补签了《合同书》,工程名称:九州清晏小区广场地下超市、车库西区安装工程(除消防、卷帘、通风外)。工程地点:九州清晏。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拨款方式:按工程进度拨付,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承包范围:九州清晏小区广场地下超市、车库。结算方式及依据: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工程执行(1)2003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2008年《枣庄市地区价目表》(3)人工费40元/工日(4)材料价格按项目部发布价结算(5)工程类别依据定额(6)本工程税前让利8.5%(新城建公司供材不参与让利)。配合费:新城建公司代扣宏泰公司与土建方配合费,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计取。双方还约定工程质保期为2年。
被告宏泰公司(甲方)与被告*建立(乙方)于2010年12月24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宏泰公司将九州清晏市民广场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建立,宏泰公司仅出借安装资质给*建立去承揽九州清晏市民广场安装工程使用,宏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第三条“付款及结算方式”中约定:1、该工程决算价由建设方直接审定。乙方负责编制、送审。2、乙方负责向建设方协调与索要安装工程款、保修款等一切款项,甲方配合(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关发票)。3、付款方式和额度按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协议执行。四、收费标准:甲方按该楼税前决算值的5%收取乙方的管理费(不含税),建设方收取的管理费、税、让利,土建方收取的找补费、配合费全部由乙方承担。五、工程保修:1、工程保修期按省建筑管理条例规定保修两年,保修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起。工程竣工后,甲方扣除乙方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工程保修乙方自己负责,保修期满,扣除公司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差额退还乙方。
原告**与被告*建立于2010年4月26日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名称:九州清晏市民广场水电安装工程。工程地址:府前路以北,善国路以西路段。工程质量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现行国家、省市区地方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特别是强制性规定)。工程为市质量等级优良。承包范围:①发包方指定九州清晏市民广场水电施工图:(地下一层公共部分卫生间给、排水。地下一层高压变电房一路主干线电缆桥架引至2、3配电间动力柜(注:电缆动力柜安装)与公共部分和楼梯强电部分安装。地下二层:(B区、C区)范围:所有强电系统、卫生间给、排水系统及潜污排水管道安装、进出工地材料装卸等。不含消防及通风工程。(如甲方另行增加工程项目相应增加人工费用))。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双方合同第二条“计费及付款方法”约定:1、承包价按照地下室室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计算,(若有减少应按实际面积扣除)。2、付款、结算、保修方法:按滕州市付款方式,初验合格付至承包总价的80%,竣工验收后付至95%,余5%作保修金(保修金按宏泰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支付)。维修期限为半年。
同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建立又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对原告承包的“九州清晏市民广场水电安装工程”承包范围明确为:发包方指定九州清晏市民广场水电施工图:(地下一层(B区、C区)范围:所有强电系统、卫生间给、排水系统及潜污排水管道安装;地下二层:(B区、C区)范围:所有强电系统、卫生间给、排水系统及潜污排水管道安装、进出工地材料装卸等不含消防及通风工程。(如甲方另行增加工程项目相应增加人工费用)。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承包价又补充为:地下一层(B区)按照9.50元一平方计算,(C区)按9元一平方计算。地下二层(B区、C区)按照9.50元一平方计算(若有减少应按实际面积扣除)。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其中地下一层B区为4102㎡,9.5元/㎡,计款为38969元;地下一层C区为14009㎡,9.0元/㎡,计款为126081元;车道原告主张为621㎡,9.5元/㎡,计款为5899.50元;地下二层19036.80㎡,9.5元/㎡,计款为180849.60元;总计工程款为351799.1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建设单位新城建公司增加工程量及设计变更,2012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建立的技术员陈天送在“九州清晏市民广场地下车库附加及变更工程统一签证单”上签字,对原告又增加的工程的变更名称、人工费用进行了明确,增加工程量的价款为47717.50元。原告施工后,被告宏泰公司技术科在工程名称为“九州清晏市民广场地下超市及地下车库”的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室内给、排水系统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盖章,该技术科工作人员戚敬萍(苹)签名。该验收记录记载: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符合要求,合格。后被告新城建公司与被告宏泰公司之间、被告宏泰公司与被告*建立之间未进行结算,该九州清晏市民广场地下超市及地下车库工程于2011年年底交付使用。被告*建立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28000元,对下余款,被告*建立未予支付。原告为此诉来本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并互负连带责任。
诉讼中,原告主张地下一层C区按13696㎡计算,车道按621㎡计算,C区及车道多出部分予以放弃。
另查明,被告*建立借用被告宏泰公司资质,并持被告宏泰公司开出的手续,从被告新城建开发公司共领取工程款134万元。被告新城建公司、被告宏泰公司对是否还欠付工程款,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与被告*建立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地下一层、二层的工程图纸、《九州清晏市民广场地下车库附加及变更工程统一签证单》、《工程量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其图纸一宗、《工程联系单》一份、《设计变更、洽谈记录》一份、《建筑电气、室内给、排水系统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发票、被告*建立签名的支票存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新城建公司与宏泰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内容合法,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认定无效”,因此,被告宏泰公司与被告*建立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与被告*建立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亦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九州清晏市民广场水电安装工程确已完工,并已经交付使用且保修期届满,故应当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因此,原告**关于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请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地下一层C区的工程价款少于其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及对主张施工的车道面积小于其实际施工面积,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合同中约定5%质保金,质保期为半年,故对质保金的利息支付应从质保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原告自认被告*建立已支付其工程款228000元,被告*建立签收法院的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应诉,亦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原告自认的收款数额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宏泰公司向被告*建立出借资质,对被告*建立的债务应负连带责任;被告新城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此项工程的工程款已付清的证据,故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立支付原告**工程款168699.60元;
二、被告*建立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以148864.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19834.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列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山东新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列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被告*建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李纪增
人民陪审员  李 寒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