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3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滕商初字第1277号
原告: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为1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