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执复1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曾用名***),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善国南路城建威尼斯**。 被执行人: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大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善国中路** 复议申请人***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0)鲁0481执异18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所有的353348.02元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鲁0481民初1339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大发公司在宏泰公司的债权33万元。2020年5月7日,该院向第三人宏泰公司送达了(2020)鲁0481执394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宏泰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大发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353348.02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如有异议,应当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提出。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将依法强制执行。2020年9月1日,该院作出(2020)鲁0481执3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大发公司在第三人宏泰公司到期债权353348.02元予以强制执行。同日作出(2020)鲁0481执394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第三人鸿泰公司银行存款353348.02元。宏泰公司遂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0)鲁0481执394号、3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19)鲁0481执保2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异议人所有的353348.02元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交:1、2011年11月6日《消防承包合同》、2016年11月18日协议书、申请书、***。2、支付郑晓明工程款明细表、2011年11月-2018年8月23日相关收据、支票、凭证、发票、案款交纳证明(郑晓明决算9039095元,管理费1122655.6元,应付、实付7916439元,余额0)。 **法院认为,该院冻结被执行人依据消防承包合同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或向被执行人支付,为此而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依法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并无不当。强制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又提出不认可负有到期债务的异议。由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其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法院应当对该债务是否存在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异议人提供的支付凭证等相关书证,未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对异议人享有到期债权。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应依法撤销相关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进行救济。裁定:一、撤销2020年9月1日(2020)鲁0481执394号执行裁定书;二、撤销(2020)鲁0481执3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宏泰公司银行存款353348.02元的冻结。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异议人宏泰公司陈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异议人称其与大发公司的结算工程款是7916439元,对于该工程造价没有依据,并没有提供双方原始的工程施工协议、决算报告等证据,每笔工程款并不是完全银行转账,有的还是用房子来抵扣工程款,应提供具体的抵账房屋的明细和房屋权属证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一般的施工进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还会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大发公司对于该质量保证金享有债权,而宏泰公司声称不存在质量保证金,显然和事实不相符合。二、异议人宏泰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该到期债权的认可,其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又提出异议,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请求撤销**法院(2020)鲁0481执异189号执行裁定。 宏泰公司辩称,一、其与被执行人大发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债务,关于2011年11月6日签订的《消防承包合同》在**法院送达(2019)鲁0481执保2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全部履行完毕,其不再欠大发公司工程款,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法院冻结其账户资金是错误的。二、(2020)鲁0481执异189号执行裁定是正确的。申请执行人***提出要求答辩人举证证明债务履行完毕以及主张答辩人没有及时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债务存在的意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成立。请求维持(2020)鲁0481执异189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事实与**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冻结措施,实质上冻结的是抽象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因第三人未提出异议就推断该债权真实成立。宏泰公司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权真实存在,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执异189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