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518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4951506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经济开发区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5749717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益*****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67355682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宏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八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