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1687号
原告:宁夏顶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QRB1F,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27号楼7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粤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0531171068,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02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3月2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顶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夏顶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粤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顶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