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2078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区北一路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9033624Q。
负责人:李光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塍山,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1610786163。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飞,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隆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商业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406160XX。
法定代表人:丁学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汇鑫大厦A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43370539Y。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丁学邦,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申请人:黄颖,女,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申请人:丁胜利,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申请人:李仁山,男,汉族,1965年9月13日出生,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申请人:丁禹博,男,汉族,1992年9月19日出生,住东营市河口区。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申请人东营隆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丁学邦、黄颖、丁胜利、李仁山、丁禹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256.44090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隆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丁学邦、黄颖、丁胜利、李仁山、丁禹博名下的银行存款2256.44090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项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