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2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10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东营隆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406160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汇鑫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43370539Y。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商业街**。
被执行人:黄颖,女,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商业街**/div>
被执行人:丁胜利,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东营,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商业街**iv>
被执行人:李仁山,男,汉族,1965年9月13日出生,住东营市河,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商业街**>
被执行人:丁禹博,男,汉族,1992年9月19日出生,住东营市河口区,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商业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隆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黄颖、丁胜利、李仁山、丁禹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502执29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