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终17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索林,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贾芳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亮,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涛,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汇鑫大厦A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胜利油田分公司地面建设工程结算书》上虽有**的签字,并加盖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但是从形式上看,该《结算书》仅有两页,不符合一般情况下结算文件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看,该结算书记载的工程量仅含附件一、二、五的工程量,而根据双方签字盖章的《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单》的记载,涉案工程施工量含六个附件,能够认定《结算书》所记载的工程造价未包含**施工的全部工程,该《结算书》不能证明双方已完成工程结算,亦不能证明双方就工程结算达成真实合意。一审仅依据形式不完善、内容不完整的《结算书》认定涉案工程造价,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涉案工程造价,应根据**的申请进行工程造价审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3.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聂 燕
审判员 于秋华
审判员 崔海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欣欣
书记员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