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长沟砼业有限公司、山东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1601号
申请人:济宁长沟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7NG,住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FQOPOU,住济宁高新区金宇路50号火炬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蒋天琪,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宁长沟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济宁长沟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长沟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长沟砼业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