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佳鹏石化有限公司与山东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10481号
原告:山东佳鹏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七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内A6厂房北楼二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蒋长勇,任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金宇路50号火炬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蒋夫琪,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佳鹏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佳鹏石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佳鹏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庆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