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长沟砼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9901号
原告:济宁长沟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7NG,住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FQOPOU,住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50号火炬工业园内。
被告:***,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长沟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受理后,原告济宁长沟砼业有限公司未在立案后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长沟砼业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长沟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