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财保500号
申请人: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济宁高新区金宇路50号火炬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FQ0POU.
法定代表人:蒋天琪,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0197K.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904××××23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高新支行)、账户1904××××538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账户1202××××293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钱江支行)银行存款共计190万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5月26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904××××23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高新支行)、账户1904××××538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账户1202××××293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钱江支行)银行存款共计19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智雯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财保500号
申请人: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济宁高新区金宇路50号火炬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FQ0POU.
法定代表人:蒋天琪,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0197K.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904××××23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高新支行)、账户1904××××538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账户1202××××293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钱江支行)银行存款共计190万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5月26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904××××23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高新支行)、账户1904××××538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账户1202××××293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钱江支行)银行存款共计19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