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117号
申请人: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FQ0P0U,住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50号火炬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蒋天琪,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曲阜市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QDP566U,住曲阜市星光天地休闲广场五区6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敏,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阜市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410********,开户行: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全金额1080000元。申请人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理由成立并提供了保全担保。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410********,开户行: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全金额10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