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执保150号 申请人: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金宇路50号火炬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FQOPO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曲阜市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星光天地休闲广场五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QDP56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90000元存款(账号37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申请人山东鼎兴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90000元存款(账号37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