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72民初61号之五
原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环海中路4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通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镇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通阔混凝土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军
人民陪审员董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寇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