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72民初1103号之一
原告: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环海中路4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宏盛元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北路(中石化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秦皇岛通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镇柳村(原秦皇岛市化工材料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宏盛元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通阔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马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