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

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7执10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市区公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留格庄镇周格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16671730501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166717305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