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5985号
原告: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市区公园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165306032P。
法定代表人:李孝敏,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奎,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嘉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凤岭一路71号30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942405244。
法定代表人:兰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怡,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浩,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与被告青岛嘉航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金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