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

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民初45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阳市海鑫中路168号半岛.蓝月湾。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海阳市市区公园街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孝敏,该公司经理。
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与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鲁0687民初4522号民事裁定,对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进行诉讼保全,查封了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烟台银行账户8160××××8259。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烟台银行账户8160××××8259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烟台银行账户8160××××8259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宋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