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7民初4522号之三
申请人: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海阳市市区公园街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孝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阳市海鑫中路168号半岛.蓝月湾。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进行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申请本院继续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除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烟台银行账户8160××××8259外)予以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