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1715号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21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郝杰,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市区公园街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孝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山东环周(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曾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鲁0602财保233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335496.19元。现申请人以冻结期间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上述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续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海阳市民主建筑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335496.19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陈晓霓
人民陪审员 于丽美
人民陪审员 赵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雅洁